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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商行攀附名牌,商标侵权赔偿八万

作者:admin 日期:2023-05-16 点击数: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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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合法使用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珠宝商行攀附名牌,商标侵权赔偿八万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珠宝品牌“周六福”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法院查明,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六福公司)系“周六福”等三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括金银饰品、手镯(首饰)等。案外人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系“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服务类别包括广告、替他人推销等。万某福珠宝商行(经营者郑某一)在其商铺门面招牌、商铺内装潢及其销售的手镯、戒指等首饰产品、包装上标注“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字样。周六福公司认为万某福珠宝商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万某福珠宝商行抗辩认为,其在店招使用的“图片”标识系对案外人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商标的合法使用,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且其具有合法授权,不应赔偿。

  法院认为,案涉诉争商标均明确指向“周六福”,具备相似的元素构造,易让消费者混淆。万某福珠宝商行所售商品与“周六福”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其在经营场所门面招牌、商铺内装潢等处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被诉侵权标识中“香港”是行政区划,“珠宝金行”是行业名称,“周六福”主要起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与周六福公司享有的案涉三个注册商标的文字完全相同,仅在字体上有细微区别,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三个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同时,万某福珠宝商行经授权使用的“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注册商标系服务商标,仅限于在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使用,该珠宝商行在自己经营的零售商店使用相关商标不属于替他人推销,不属于合法使用“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注册商标的行为。

  据此,法院认定万某福珠宝商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标识构成侵权,判决郑某一赔偿周六福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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