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关于“伊例家”商标侵权案件,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滕州市华凤秀色调味品有限公司(下称华凤公司)、扬州市广陵区大姚香料批发部(下称大姚批发部)侵犯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伊例家公司)拥有的“伊例家”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不正当竞争,华凤公司被判令立即停止侵犯伊例家公司“伊例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与原告“伊例家”酱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
本次涉案商标系第3949544号“伊例家”文字商标、第12718401号“伊例家+方块背景”商标、第12349552号“伊例家+图案”商标,由伊例家公司分别于2004年和2013年申请注册,都注册于第30类-调味茶糖。
据悉,伊例家公司主营日式的高鲜酱油,并在此基础上,研发出红烧酱料,烧出的菜肴颜色红亮,高温、久放不褪色,反光度更高,香味更加浓郁,满足了现代人对饮食的味觉审美,上市后成为市场上炙手可热的产品。
2017年,伊例家公司发现被告大姚批发部销售的红烧酱汁,瓶体上所用的商业标识为“华凤伊俐家”,且包装上载明生产商为华凤公司。遂,伊例家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两个被告告上法庭。
经审查,被告产品标识和“伊例家”系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华凤公司与伊例家公司酱汁的包装装潢,无论是颜色、图形、瓶体形状,还是文字摆布位置、图形摆布位置、不同颜色分布位置等方面均基本一致,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被告之一华凤公司被判赔偿35万元,并停止侵权原告注册商标,而另一被告大姚批发部与原告伊例家公司签订了民事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且不论华凤公司商标侵权是否有意为之,商标“搭便车”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不仅不利于正当竞争,有侵权风险,而且对于自身品牌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尤其是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商品,企业在进行自身商标命名时,最好有意避开,以免“惹祸上身”。
参考消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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